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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如何买卖、继承?南京答案来了
来源:中新经纬2021-07-13 09:34:57
摘要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下称《交易实施细则》)。《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0日电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如何买卖、继承、析产、赠与?南京市新规给出了答案。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下称《交易实施细则》)。《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交易实施细则》明确,所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满五”可买卖

《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 《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请书》、《买卖协议》等材料至公有产权人处提交买卖申请。

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2020 年3月1日前(含当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至公有产权人处办理确认手续。

依法继承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 时间起满五年需买卖的按照《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办理析产,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据《交易实施细则》,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共有产权人和受让方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公有产权人处办理确认手续。

析产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需买卖的按照《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此外,《交易实施细则》还规定,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继承、析产的受让方非原保障对象的,不得增购剩余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 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共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共有产权人全额承担。(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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