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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非存量住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获政策支持
来源:观点地产2021-07-10 09:39:35
摘要
7月7日,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介绍,《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解决了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临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的困难。

观点地产网讯:7月7日,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介绍,《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解决了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临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的困难。

具体而言,《意见》明确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程序。《意见》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这是一个方面。

曹金彪表示,《意见》有利于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成本。《意见》提出,商改租、工改租这些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这种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有两种情况,如果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这是国家层面对各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个重大政策支持,能切实降低土地成本,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低租金的目标,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起。如果说改建为市场租赁住房,那就需要变更为居住用地,补缴土地价款。

此外,对商改租、工改租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次《意见》明确了可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问题。确立的机制就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会审以后,出具这样一个认定书,凭这个认定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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